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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第1條 適用範圍

  1. 1. 本酒店與住客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均按本條款規定執行。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則按照相關法令或一般既定的慣例執行。
  2. 2. 本酒店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的範圍內簽訂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 住宿合同的申請

  1. 1. 如果想要申請入住本酒店,需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事項:
    1. ① 住客姓名
    2. ② 聯絡方式
    3. ③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
    4. ④ 本酒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2. 如果住客在住宿期間超出上述第3號的住宿日期且申請繼續入住時,本酒店會在住客提出申請的時間,作為新的住宿合同進行辦理。

第3條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1. 住宿合同在本酒店同意上述條款的申請時成立。但是,如果證實本酒店未予同意,則該合同不成立。
  2. 2. 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以住宿期間對應的基本住宿費用為限,住客應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內支付本酒店規定的住宿費用(以「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為依據)。
  3. 3. 如果發生符合第6條及第17條規定的情形,應先支付違約金,再抵扣賠償金。如有餘額,則依照第11條規定支付費用時予以返還。
  4. 4. 如果未按照第2項的規定,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內支付第2項的住宿費用,住宿合同將失去效力。但僅限於本酒店在規定住宿費用的支付日期時,已將相關情況告知住客時適用。

第4條 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1. 在以下情況,本酒店可以不同意簽訂住宿合同。
    1. ① 住宿申請未按照本條款進行時。
    2. ② 酒店已訂滿而無多餘客房時。
    3. ③ 認定擬入住客人可能有違反住宿相關法令的規定、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4. ④ 認定擬入住客人可能在本酒店或入住相關事宜上,或在本酒店內,有實施暴力、威脅、恐嚇、不當要求、賭博、持有及使用違禁藥品,或給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的行為,以及違反其他法令、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5. ⑤ 肯定擬入住客人患有傳染病時。
    6. ⑥ 在住宿方面,對本酒店的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7. ⑦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理由而無法入住時。
    8. ⑧ 擬入住客人可能會給其他住客帶來顯著困擾時,以及擬入住客人的言行對其他住客帶來顯著困擾時。
    9. ⑨ 擬入住客人為未成年人(未滿19周歲),無法提交入住所需的手續時。

第5條 住客的合同解除權

  1. 1. 住客有權向本酒店提交解除住宿合同的申請。
  2. 2. 如果住客因自身原因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本酒店將依據「附表2」的內容,收取相應的違約金。(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酒店已指定支付期限且要求支付時,住客在支付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除外。)
  3. 3. 住客在未提前告知的情況下,未在入住當日的預訂到達時間出現,本酒店將視為住客解除住宿合同,並進行相應處理。

第6條 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權

  1. 1. 在下列情況下,本酒店有權解除住宿合同:
    1. ① 本酒店合理擔憂擬入住客人可能在本酒店或入住相關事宜上,或在酒店內,有實施暴力、威脅、恐嚇、不當要求、賭博、持有及使用違禁藥品,或給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的行為,以及違反其他法令、公共秩序和良好風俗的行為時。
    2. ② 當住客患有傳染疾病或有高度懷疑時。
    3. ③ 在住宿方面,對本酒店的要求超出合理範圍的負擔時。
    4. ④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入住時。
    5. ⑤ 認定擬入住客人可能會給其他住客造成顯著困擾時,或其言行會對其他住客帶來顯著困擾時。
    6. ⑥ 住客在客房的床上吸菸、對消防設施進行惡作劇,以及未遵守其他本酒店規定的禁止事項(僅限於防火所需事項)時。
  2. 2. 本酒店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不會收取尚未對住客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

第7條 入住登記

  1. 1. 住客在入住當日,需要在本酒店的前台登記以下事項:
    1. ①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地址及職業。
    2. ② 在本酒店所在國家沒有住所的外國人,需登記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點及入境年月日。(為進行確認,本酒店可能會複印護照。)
    3. ③ 出發日期及出發預定時間。
    4. ④ 其他本酒店認為必要的事項。
  2. 2. 住客想使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法支付第11條規定的費用時,需在提前登記前項內容時,提出支付方式。

第8條 客房的使用時間

  1. 1. 住客可以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時間為入住當日下午3點至次日上午10點。
  2. 2. 雖有前項規定,本酒店也可允許住客在上述規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按照以下標準收取額外費用:
    1. ① 下午2點之前使用,每小時收取11000韓元(含稅)。
    2. ② 下午2點以後使用,收取客房費用100%的金額。

第9條 遵守使用規則

  1. 1.住客在本酒店內,需遵守本酒店制定及在酒店內發布的使用規則。

第10條 營業時間

  1. 1. 本酒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原則上執行如下。其他設施等的具體營業時間,則會張貼在各設施所在位置,或者發布在提供的宣傳冊及客房內的服務指南之中。
    1. ① 前台服務時間
      1.     1)門禁時間(大堂層正門入口)- 無
      2.     2)前台 - 24小時全天候服務
  2. 2. 根據需要,可調整前項的規定時間。在這種情況下,會用合理的方法進行通知。

第11條 支付費用

  1. 1. 住客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相關明細及計算方法,將按照「附表1」的內容進行。
  2. 2. 關於前項的住宿費用等,住客在到達酒店時,可使用貨幣或本酒店認可的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方式在前台支付。
  3. 3. 本酒店向住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處於住客可以使用的狀態,即便住客沒有入住,本酒店仍要收取相應的住宿費用。

第12條 本酒店的責任

  1. 1. 本酒店在執行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的過程中,因未履行合同而給住客造成損害時,應賠償相應的損失。但是,如果並非本酒店的過失而造成的損失,本酒店則不承担賠償責任。

第13條 無法提供已訂客房時的處理方法

  1. 1. 當本酒店無法向住客提供已訂客房時,在徵得住客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安排住客入住條件儘可能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第14條 寄存物等的處理方法

  1. 1. 對於住客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如果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情況外,本酒店會賠償相應的損失。但是,如果住客未能準確告知現金及貴重物品的種類及價格,本酒店將按照限額賠償50萬韓元的規定進行賠付。
  2. 2. 對於住客帶入本酒店而未寄存在前台的物品、現金及貴重物品,非本酒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即便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酒店也無需承担責任。
  3. 3. 如果住客在退房後,仍想將物品寄存在前台時,本酒店不接受保管貴重物品或現金。另外,對於其他物品,根據物品的種類、存放地點及其他因素,本酒店也有權拒絕保管。可保管的情況如下,敬請住客理解:
    1. ① 本酒店僅提供當日保管服務。
    2. ② 如果當日未取回,該物品的最長保管期限為1個月。
    3. ③ 在保管期間,本酒店會通過住客根據第7條(入住登記)所登記的聯繫方式進行聯絡。
    4. ④ 如果本酒店在嘗試聯絡後,仍無法與住客取得聯繫,並且在1個月內未接收到住客的物品返還申請時,本酒店將視為住客放棄對寄存物品的所有權,並向附近的警察局申報及提交該物品。但是,如果附近的警察局拒絕接收,則由本酒店自行廢棄或處理。
    5. ⑤ 本酒店可向住客收取當日之後,因聯繫、保管、返還及處理物品所產生的費用。

第15條 住客的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1. 1. 如果住客的行李在入住前抵達本酒店時,僅限於確認入住日期的前一日或入住當日,經本酒店同意後,負責保管該行李,並在住客辦理入住手續時轉交。
  2. 2. 住客在退房後,將行李或隨身物品留在本酒店時,如果沒有所有者的指示或是所有者不明的物品,本酒店將在發現之日起保管7日,然後僅限於貴重物品,向附近警察局進行申報。但是,對於食品、雜誌及其他被歸類為廢棄物的物品,本酒店可自行處理,並向住客收取處理費用。

第16條 停車的責任

  1. 1. 對於所有住客的停車,本酒店不提供保障,並根據不同分店的情況,可能不提供停車服務,或在停車時,會收取額外費用。
  2. 2. 住客使用本酒店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鑰匙,本酒店僅提供場地出租,不提供停車引導及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停車場管理方面,如果是因本酒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時,本酒店將承擔賠償責任。

第17條 住客的責任

  1. 1. 如果因住客的故意或過失導致本酒店遭受損失時,該住客應向本酒店賠償相應的損失。
  2. 附表1:住宿費用等明細(同第2條第1項及第11條第1項相關)
      明細
    住客應支付的總額 住宿費用 基本住宿費(客房費用)
    額外費用 餐飲費及其他使用費用
    稅金 增值稅

    ※ 基本住宿費用以前台所示的價目表為準。

    附表2: 違約金(同第5條第2項相關)
    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之日 未現身 當日
    取消
    前一日
    取消
    2~6日前
    取消
    7日前
    取消
    合同申请的客房数
    普通 不超過9間 100% 100%※1*2
    團體*3 10間以上 100% 100% 50% 30% 10%

    ※1 入住當日中午12點之前取消:違約金為0%;中午12點之後取消:違約金為100%。

    ※2 如果是預訂連住,在第二晚後解除住宿合同所產生的違約金(取消手續費)如下:
    在住宿解除日的上午10點之前取消:違約金為0%;上午10點之後取消:違約金為100%。

    ※3 對於團體住客,若另行簽訂了《團體預訂確認書》等合同,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3. ●注意事項
    1. ① 「%」,表示違約金佔基本住宿費的比例。
    2. ② 如果縮短合同天數,則無論縮短多少天數,均按1日(首日)的違約金收取。

住宿條款‌

  1. 1. 請勿攜帶會給其他顧客帶來不便的物品及下列物品進入館內:
    1. ① 除導盲犬外的動物、鳥類等寵物
    2. ② 有強烈異味的物品
    3. ③ 數量過多的物品
    4. ④ 火藥、汽油等易燃或可燃物質
    5. ⑤ 非法持有的槍械、刀劍及藥物等
  2. 2. 請勿在館內進行賭博、擾亂社會風氣的行為、違反公共秩序的行為,或傷害其他顧客的言行。
  3. 3. 本酒店對於連住8日以上的住客,為了清潔衛生,會定期要求住客更換客房。
  4. 4. 請勿在館內及場地擅自發布廣告、傳單或銷售商品等。
  5. 5. 請勿在館內及場地內未經許可進行以商業目的或困擾其他顧客的拍攝。
  6. 6. 請勿將館內設施、器具等用於非規定場所及用途以外。
  7. 7. 請勿對設施、器具進行隨意改造後使用。

須知事項‌

  1. ▪ 請勿穿著睡衣或拖鞋離開客房。
  2. ▪ 請勿在床上吸菸,以免發生危險。
  3. ▪ 觀看電視時,請注意調節音量,以免影響其他客房。

2025年4月1日 修訂